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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小学校长培训管理办法

发布日期:2009-11-09 浏览:

为加强我院中小学校长培训管理工作,切实保证中小学校长培训质量,根据教育部《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》及浙江省中小学校长培训有关管理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报到注册

第一条:参加培训(含脱产培训、短期集中培训、专题培训)学员,须持入学通知书、行政介绍信(如参加脱产培训两个月以上的党员校长还需持党员临时组织介绍信),按期到本院办理入学手续。参加脱产培训和短期集中培训第一次集中面授学员,逾期二天不报到者,谢绝参加本次培训。

第二条:参加培训学员入学后须及时填写《学员登记表》。本院负责登录学员培训情况,培训结束或学员完成规定培训学时并考核合格,须填写《浙江省中小学校长培训情况登记表》(一式三份,培训结束一份留存本院,一份存校长所在学校的主管部门,一份存校长人事档案)。

二、考勤

第三条:脱产培训和短期培训集中面授期间,学员请假或缺课时间超过培训时间(按理论课时计算)1/10(含1/10)者,谢绝参加本期培训。

第四条:脱产培训、集中面授和专题培训期间,学员缺课时数超过某门课程(专题、模块)总教学时数1/5以上,不能参加该门课程(专题、模块)的结业考核。专题讲座,每半天按3学时予以登记。

第五条:学员培训期间出勤考核,由班主任负责。学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,应事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并持有市教师教育院有关证明,向班主任办理请假手续。请假一天内由班主任审批,一天以上由学院领导批准。未办理请假手续,或请假未准者,或请假逾期者,均按缺课处理。

第六条:培训期间的考勤情况,将分阶段分别报送学员所在各市、县、区教育局。

三、考核

第七条:考核形式。培训的考核,按照国家和省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。

第八条:成绩记载。考试科目的成绩以百分制形式登记。考查科目与论文的成绩以优、良、中、合格或不合格形式登记。对学习成绩的考核评定要综合考虑卷面检测、书面作业、自学研讨及学员参加面授的考勤情况等。考核不合格者,可给一次补考机会。补考不合格者,需重新参加培训。

第九条:科研要求(课题或论文)。根据不同的要求,上岗培训、提高或研修培训期间,参训学员应结合工作实际和培训内容,进行不同层次的课题研究,并在培训结业前完成规定的研究报告和论文,根据课题研究报告和论文的质量给予评定成绩。

第十条:评优。根据学员参训期间的学习成绩、出勤情况、日常表现等,评选优秀学员,优秀学员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员总人数的15%。

四、结业

第十一条: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达到规定的相应教学时数,经考核合格后,由我院发给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中小学校长《培训结业证书》。

第十二条:按照学员实际的学时数,我院给予登记教师继续教育学分,发给《温州市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卡》。

第十三条:培训结束以后,学院将汇总学员的所有材料,报学员所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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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00九年十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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